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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委:2009年北京中考招生评卷录取工作的介绍

来源:北京教委        2009-03-14 17:28:12

说两句

  •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09〕1号)精神,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中考中招改革,促进各级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努力为考生提供优质服务。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简章编制工作

      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以下简称“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简章申报工作由各区县中招办负责;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五年制高职院校简章申报工作由本校负责。各区县和学校应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2009年招生计划编制及管理的各项要求,根据本校实际做好简章编制申报工作。经市教委审核后的招生计划应按要求报送考试院中招办。
      各区县在制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时,要积极落实市教委关于“2009年继续开展将示范性普通高中部分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校招收优秀应届毕业生的试验”工作的要求(以下简称“招优”工作),将招生计划的5%-10%用于招收优秀生。获得“北京市教育工作先进区县”称号的六个区(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朝阳区、昌平区、顺义区)继续进行跨区县“招优”试点工作。凡属上述区内的示范高中除面向本区初中校“招优”外,还要面向其它远郊区县的初中校分配一定数量的“招优”指标。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执行“三限”政策。各区县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择校生纳入招生计划统一管理。择校生计划要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继续在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招收未升学应、往届高中毕业生的试点工作。招生计划将在招生简章和高招“招生通讯”上刊登。
      提前招生学校(专业)、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获得“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在安排招生计划时,除部分有特殊需求的学校及专业外,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招生,不对各区县分配计划指标。
      二、招生报名、报考工作
      (一)报名、报考资格
      1、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年龄在18周岁以下(1991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均可报名、报考。
      2、无本市正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名、报考所规定的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普通高中:
      ①有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知青管理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身份证明的考生;
      ②有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考生;
      ③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开具的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批准函”(期限内)的人员子女证明的考生;
      ④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开具证明的随军子女的考生;
      ⑤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人员子女考生;
      ⑥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父母一方为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证明的考生;
      ⑦有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筑二局第一建筑公司)开具的“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子女身份证明”的非农业户口考生。
      (2)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女中的具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的考生准予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示范高中(重点高中)、一般高中和首钢高级技工学校。
      (3)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工的外省市户口子女的考生可以报考北京市潞河中学和北京市运河中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报名、报考:
      1、除上述第2条所列情况外,没有本市正式户口的借读学生(可以借考);
      2、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生)。
      (三)报名、报考工作
      报名、报考工作分开进行。符合报名条件的全体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考生均需进行报名。报名信息从市教委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CMIS)中提取,各区县要按照市教委要求认真检测本区县初三年级学生CMIS数据,并组织考生对本人报名信息进行核查,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报考工作在招生考试前进行。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应上网填报志愿和其它有关报考信息。
      学籍(往届生为原毕业学校所在区县,下同)和户籍不在同一区县的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选择回户籍所在区县报考的考生要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到户籍所在区县中招办确认并办理报考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各区县中招办要为本区县有报考资格的考生打印“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生卡”(以下简称“考生卡”),并及时下发到考生手中。考生在参加统一招生加试、提前招生报名及补录报名时要向招生学校提供自己的“考生卡”。考生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考生卡”,避免损坏、丢失。
      各区县中招办要做好报名、报考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教育考生如实填报本人各项信息;要加强对报名报考信息的检测,认真核查考生资格,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中各项信息的完整、真实和准确。各初中学校要依据考生各种原始材料做好考生资格的初审工作。
      三、招生考试、评卷工作
      (一)命题工作
      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试题由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命制。采取统一考试科目、统一考试时间、统一组织考试、分区县阅卷的方式进行。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编制《考试说明》。
      招生考试为文化课5科和体育学科。即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物理(100分)、化学(80分);体育(30分);满分为570分(不含加减分)。
      (二)考试时间安排
      文化课考试日期为2009年6月24日至26日(具体考试时间见附件)。
      体育学科考试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9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教体美〔2008〕23号)要求,在5月5日至30日之间进行。
      (三)考务管理
      招生考试的考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北京教育考试院颁布的《关于印发〈北京教育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考考务〔2008〕3号)、《关于印发〈北京教育考试外语听力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京考考务〔2007〕6号)、《关于印发〈北京教育考试院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考考务〔2007〕3号)等文件。各区县在考试前要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处置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工作预案》的要求,做好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评卷工作
      2009年评卷工作采取分区县网上评卷方式,区县依然是中考评卷的责任主体。各区县要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网上评卷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08〕16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区县评卷各项组织和管理工作,使评卷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准确、规范。
      (五)凡要求升学的考生,均需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
      四、招生录取工作
      (一)招生录取方式
      2009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分为提前招生录取、“招优”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且全部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进行。考试院中招办负责招生录取的组织、协调和审批工作。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做好录取的各项工作。考生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参加提前招生录取或统一招生录取。
      提前招生和统一招生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专业),可采取补充录取的方式进行录取。
      1、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经市教委批准参加提前招生录取的学校(专业)不再单独组织文化课考试。在全市招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公布后,可自行组织专业加试或职业技能测试,并依照本校事先制定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提前招生学校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考试院中招办报送提前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并按要求提交初录考生名单和有关信息。
      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统一招生录取。
      2、“招优”录取工作。
      按照市教委的有关要求,各区县要认真制定“招优”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招优”工作各个阶段的宣传工作,并向社会公示。跨区招收优秀生的区县应按照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加强协调、沟通,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要精心组织、周密实施,确保“招优”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并按时将“招优”结果报送考试院中招办。
      已被确定为“优秀生”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市招生文化课考试,填报志愿时需将“招优”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且不得参加提前招生录取。被“招优”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要承认录取结果,其所填报的其它志愿自动作废;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其它形式的录取。
      3、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统一招生录取时将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按照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招生考试总分,含加减分),依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如遇总分相同者,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优先录取,然后依次以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三个单科成绩仍相同,则按随机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录取。
      经考试院中招办批准有“加试”要求的学校(专业),对“加试”合格的考生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补充录取工作。
      在统一招生录取结束后,未录取满额的学校(专业)可以进行补充录取。补充录取原则上只能录取未被志愿学校录取和已被原录取学校退档的考生。补录时不能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的学生。
      各区县中招办要将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专业)信息通过原毕业学校及时传达给未被录取的考生,考生可根据学校情况和自身条件自愿选报补录学校。
      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学籍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教委文件精神并依照市区县中招办审批后的新生名册为新生建立学籍。
      (二)招生录取审批工作
      录取审批采取网上审批的方式。全市示范高中、跨区县招生的一般高中和全市职业技术类学校由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审批;只在本区县招生的一般高中,由区县中招办审批后,报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招生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网络接收录取考生电子档案,自行打印录取考生报名单。各区县中招办负责未录取考生和借读考生报名单的打印工作。
      区县中招办负责将本区县录取考生信息发送到考生毕业学校,同时录取结果在考试院和区县考试中心网站上公布。招生学校负责本校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发放工作。
      (三)招生录取有关政策
      1、对特殊学生的录取规定。
      (1)在初中阶段获得金帆奖、银帆奖的考生,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可保送到从考生所在区县招生的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2)获得市级三好学生证书的应届初三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后,可以直升本校高中(或区县中招办确定的学校)。享受直升待遇的市级三好学生须将直升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
      (3)文体科技特长生报考传统项目学校,经测试合格后,须将传统项目学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特长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4)报考招收“优秀生”、“特色班”、“子弟班”等学校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须将该校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优秀生”或特殊学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5)报考“宏志班”考生需取得该校资格认定,并将该校(专业)作为第一志愿填报。如要报考两所或两所以上的学校,则需从第一志愿起连续填报。
      2、对不予录取考生的规定。
      (1)各招生学校(专业)均不得录取未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的学生。
      (2)经批准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不录取未进行“加试”或“加试”不合格的考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录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
      (4)各统一招生学校(专业)不得录取已被提前招生学校(专业)录取的考生。
      3、对残疾考生的录取规定。
      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各招生学校要予以录取。
      4、有关加分规定。
      对获市级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在文艺、体育、科技等方面获奖的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鼓励;对归侨(华侨)子女考生、台湾省籍考生和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加1分给予照顾。
      对烈士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对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20分给予照顾;对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和因公牺牲公安干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公安干警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对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子女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按招生考试总成绩加10分给予照顾;现役军人子女和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照顾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的照顾。
      对提出加分申请的考生,各区县和学校要审查加分证明材料,严格审批手续。凡符合加分规定的考生,应在进行公示后,将有关加分信息输入考生电子档案,并分门别类打印加分考生名册,报送考试院中招办备案。
      5、有关减分规定。
      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在参加录取时,按招生考试文化课科目每科减一分后进行录取。
      6、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纳入招生计划,统一管理。录取时与其它志愿一样,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顺序依次进行录取。考生和家长在填报志愿时要考虑自身家庭经济情况,如被“择校生”志愿学校录取,考生应按规定缴费报到,不得顺延至其后的公费高中或其它志愿。
      五、有关的几项工作
      (一)体检工作
      体检工作是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组成部分。北京市体检中心负责对体检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检查、裁定和监督。各区县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负责对本区县考生进行体检。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和往届生均要进行体检。各区县中招办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初三学生报名信息移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条件具备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要在体检工作中应用网络版体检系统,按时保质完成中招体检工作,并及时将体检结果信息报送市体检中心和区县中招办。
      (二)面试、口试、专业加试工作(以下简称“加试”)
      统一招生中的“加试”工作由考试院中招办统一管理,各有关学校组织实施。需进行“加试”的学校(专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考试院中招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本校“加试”内容和工作方案。经批准进行“加试”的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加试”。“加试”工作的收费要严格执行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考生档案管理
      全体初三年级学生和有报名、报考资格的往届考生均需建立电子档案。考生各种原始材料由所在的初中学校或本区县中招办负责存档保管,要做到不丢失、不损坏,确保材料的完整。存档保管时间为一年。
      六、工作要求
      (一)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工作要求高,责任大,各级招生部门和学校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力以赴,认真细致做好中考中招各项工作,确保首都的安全稳定。
      各区县要成立中考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区县的中考中招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中考中招实施意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级招生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宣传,通过多种方式深入、细致地宣传中考中招有关政策、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使考生和家长能够从正规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树立为考生、家长服务的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贡献。
      (三)要认真做好试卷安全保密工作,杜绝试卷泄密和丢失事件发生;要严肃考风考纪,杜绝集体舞弊和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的舞弊事件发生。各区县中招办要设置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工作中的矛盾,遇有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
      (四)各级招生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管理水平。要指定专人负责招生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保证网络畅通,确保招生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各初中学校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对初三毕业年级学生的管理,不得将学生提前分流,并采取措施保证全体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要做好考生的教育、辅导工作,正确引导考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科学填报志愿,合理分流;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参加中考、强迫报考或代替考生填报志愿。录取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填报。各级各类高级中等学校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不得违规提前到初中学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未经市教委批准并公示的学校不得招收初中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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